【8.31暴動】19歲男生被控暴動罪 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09 13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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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葉君誠(左)今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。(林欣樂攝)

前年8.31港島發生大型衝突,當中16人被控暴動等罪,分3案先後處理,涉15人的兩案早前已審結,當中一人罪成被判囚,其餘均罪名不成立。而最後一案涉一名19歲男生,他經審訊後今(9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脫。法官裁決時指,警員供稱追截時看見包括被告在內的4人,當中有2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,可是從所有片段中,亦不見當時出現過火光或汽油彈,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。

被告葉君誠(現年19歲),報稱學生,早前否認1項暴動罪受審。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31日,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近崇光百貨一帶,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。

法官姚勳智今裁決時指,根據現場片段及證人口供,案發時有200至300人在現場集結及堵路,有人叫囂及照射鐳射筆,另有人投擲汽油彈以及使用暴力等,行為已構成暴動的情況,但辯方爭議的是,被告是否如控方所述參與其中。

法官又指,第一控方證人為截停被告的警員,他供稱當晚在現場看見有人投擲汽油彈,故進行追截,期間留意到包括被告在內的一行4人,當中兩人手持汽油彈,並向警方投擲,他加速追截,最終制服被告葉君誠。

法官續指,可是從所有片段中,看不見第一控方證人追截時所指出現過火光或汽油彈,追在該警員後面的另一警員,亦供稱當時不見有汽油彈。

法官補充,現場片段能完整拍攝到第一控方證人追截過程,但沒有拍攝到他所描述的情節,法官對於其證供有所質疑。雖然被告頭戴頭盔、手持長傘及膠袋,屬於自招嫌疑,但沒有片段拍攝到他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。

法官認為控方主要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,但其證供未能在片段中得到證實,現場環境混亂,法庭未能安穩地依賴其證供,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,故被告即時無罪釋放。控方申請充公被告的背包及裡面的物品,包括一部相機,獲法官批准。

被告葉君誠庭外表示,對裁決感到開心,亦呼籲公眾關心因參與初選而被捕的47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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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